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3
三  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如有意見,得交原承辦檢察官再行
    斟酌。有不同意見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