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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3
三  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如有意見,得交原承辦檢察官再行
    斟酌。有不同意見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之。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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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如有意見,得交原承辦檢察官再行
    斟酌。有不同意見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