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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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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如為正當之往來應酬時,應極
    力避免使人誤解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