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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3
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應即
    命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
    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