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長應依下列規定,指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 案小組,其指定應以書面為之: (一) 分案時,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主辦檢察官,負責主辦該 案件,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協助辦理該案件。 (二) 偵辦中之案件,以原承辦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其餘為協辦檢察官 。如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主辦時,應依案件移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