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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3 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
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
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