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 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 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本辦法之規 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少年事件處理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 ,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