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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3 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
政治性之犯罪:
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
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