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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引渡法 第 3 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
政治性之犯罪:
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
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
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第 3 條
(拒絕引渡(一))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
政治性之犯罪:
一  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
二  共產黨之叛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