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本署人員進出機關時,應向駐衛警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填妥登錄 簿 (如附表一) ,經執勤人員確認無訛後,通知相關人員接待,接待 地點宜在會客室。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駐衛警應以電話事先徵 求受訪者接見意願,如不同意則請駐衛警代為婉拒。但由本署人員陪 同、法務部及各行政執行處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