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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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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本署人員進出機關時,應向駐衛警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填妥登錄
    簿 (如附表一) ,經執勤人員確認無訛後,通知相關人員接待,接待
    地點宜在會客室。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駐衛警應以電話事先徵
    求受訪者接見意願,如不同意則請駐衛警代為婉拒。但由本署人員陪
    同、法務部及各行政執行處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