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 源;其自有財源不足,且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 臺幣 (以下同) 八十萬元者,得向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請求動支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