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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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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
    源;其自有財源不足,且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
    臺幣 (以下同) 八十萬元者,得向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請求動支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