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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3
三、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
    源;其自有財源不足,且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
    臺幣 (以下同) 八十萬元者,得向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請求動支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支援。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3
三  各監所內部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源;其自有
    財源不足,且年度內部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台幣 (以下同) 八十萬
    元者,得向本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請求動支內部設施金
    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