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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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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3
三 典獄長、少年輔育院院長及看守所所長請假離開任所,所遺職務,應 分別指定副典獄長、副所長、秘書或科 (課、組) 長代理,少年觀護 所主任請假,應指定組長或他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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