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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典獄長、少年輔育院院長及看守所所長請假離開任所,所遺職務,應
    分別指定副典獄長、副所長、秘書或科 (課、組) 長代理,少年觀護
    所主任請假,應指定組長或他適當人員代理。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3
三  典獄長、少年輔育院院長及看守所所長請假離開任所,所遺職務,應
    分別指定副典獄長、副所長、秘書或科 (課、組) 長代理,少年觀護
    所主任請假,應指定組長或他適當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