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