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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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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書證補發及換發之規定如左:
 (一) 補發:借書證遺失,應向本室申請補發,學員部分應繳照片一張。
 (二) 換發:借書證損壞而不堪使用者,以舊證換取新證,學員部分應繳
      照片一張。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即向本室聲明,並依前項第 (一)
    款規定辦理補發手續。其在掛失前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室圖書蒙受
    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