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諮詢會諮詢成員為五人至九人,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學及監獄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條 件者延聘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對本諮詢會工作有參與熱忱。 前項諮詢成員得隨時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