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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重大刑事案件受刑人假釋諮詢會實施要點 3
三  諮詢會諮詢成員為五人至九人,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學及監獄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條
    件者延聘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對本諮詢會工作有參與熱忱。
    前項諮詢成員得隨時更替。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3
三  諮詢會諮詢成員為五人至九人,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學及監獄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條
    件者延聘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對本諮詢會工作有參與熱忱。
    前項諮詢成員得隨時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