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受指定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附表所列之業務分組表,分別指 定專組檢察官辦理之。每一專組得指定適當人數之檢察官擔任 (人數 由各該地檢署視業務量及檢察官員額自行酌定之) ,同一專組之檢察 官以在同一辦公室辦公為原則。同一辦公室不足容納該專組檢察官者 ,得分別在相鄰之辦公室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