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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3
三  各單位於送開會通知稿時,應同時填寫會議新聞處理單 (如附件一)
    併同送陳,俟奉核後將開會通知單副本連同會議新聞處理單秘書室據
    以處理。

    附件一    法務部會議新聞處理單
    ┌──────────────────────┐
    │會議公開部分:                              │
    │□第一級:可開放媒體旁聽、攝影。            │
    │□第二級:除主席致詞外,不開放媒體旁聽、但可│
    │          進入會場拍攝會議畫面,另會中或會後│
    │          可應媒體請求請主席說明。          │
    │□第三級:除主席致詞外,不開放媒體旁聽、但可│
    │          進入會場拍攝會議畫面,以上皆與第二│
    │          級相同,但主席將不對會議進行說明。│
    │□第四級:屬機密或內部業務運作會議,不開放旁│
    │          聽、攝影,亦不對外說明。          │
    ├──────────────┬─┬─┬─┬─┤
    │資料公開部分:              │聯│  │分│  │
    │□事前提供 (新聞稿、背景說明│  │  │  │  │
    │          稿、會議預告稿等) │  │  │機│  │
    │□當日提供      □會議資料  │絡│  │  │  │
    │                □會議結果  │  │  │號│  │
    │                  新聞稿    │  │  │  │  │
    │□無可公開之資料            │人│  │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