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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設諮商室、候談室、心理測驗室及團體輔導室,
    並備公務車輛,以供觀護人輔導及訪視受保護管束人之用。
    轄區遼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於適當地點設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及輔導
    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