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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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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
    得透露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
    、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
        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