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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3
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
    得透露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
    、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
        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
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
    得透露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
    、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
        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3
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
    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會談紀
        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3
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
    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會談紀
        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3
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
    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 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 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及物品。
 (七)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十)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3
三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
    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 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 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及物品。
 (七)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十)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3
三  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如有左列情形,並有助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
    澄清視聽、防止危害繼續擴大,認有必要時,得適度發布新聞,但仍
    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 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據被告之自首、自白,案情明確,且
      無串供串證之虞者。
 (四) 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 對於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為期早
      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