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