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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3
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3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
    。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
    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
    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4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期滿得連
    任。當然委員調離職,由接任者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
    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留職停薪
    者,由該選舉區次高票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如無次高票者,應
    即重選遞補。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4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任期屆滿,另行改組
    ,若委員任期未滿而調、離職者,當然委員由接任者遞補,原由  局
    長指定者,簽請  局長重行指定。另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
    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留職停薪達六個月以上,由該選舉區次高票者遞補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