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 。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 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 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期滿得連 任。當然委員調離職,由接任者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 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留職停薪 者,由該選舉區次高票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如無次高票者,應 即重選遞補。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任期屆滿,另行改組 ,若委員任期未滿而調、離職者,當然委員由接任者遞補,原由 局 長指定者,簽請 局長重行指定。另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 受申誡以上處分或留職停薪達六個月以上,由該選舉區次高票者遞補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