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