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由高等法院檢察處
    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察處、或看守所委
    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