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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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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3 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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