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諮詢委員會議由部長於必要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另設委員十八人如下 :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審檢察官代表三人 、二審檢察官代表二人、三審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二人、學界 代表二人,監察院代表一人。 諮詢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