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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  諮詢委員會議由部長於必要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另設委員十八人如下
    :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審檢察官代表三人
    、二審檢察官代表二人、三審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二人、學界
    代表二人,監察院代表一人。
    諮詢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3
三  諮詢委員會議由部長於必要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另設委員十八人如下
    :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審檢察官代表三人
    、二審檢察官代表二人、三審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二人、學界
    代表二人,監察院代表一人。
    諮詢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