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