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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3 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