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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第 3 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 (鎮、市、區)
內者,其日費、旅費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交通費:
 (一) 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
      、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但情況特殊必須搭乘飛機者,按
      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並應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機票單據。
 (二) 居住國外地區,應各行政機關之要求到場作證或鑑定者,均以經濟
      艙飛機票價發給。
二、住宿費: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認為其
    有住宿旅館之必要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 (下同) 六百五十元。
三、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其費用包括短程或計程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