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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03.10.23
要  旨: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2、3 條規定參照,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的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區)
內者,交通費部分依火車莒光號票價或一般客運汽車票價計算,加計膳什
費及住宿費後發給;又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如有短程或計程車資應包
含在膳什費中,不得另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