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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