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