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