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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9 條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
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
議,得暫緩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