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 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 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 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暫緩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