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9 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
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