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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9 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 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9 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 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