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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9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
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