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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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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經通緝之受刑人利用郵政劃撥繳納罰金,於劃撥通知到達後,經
        調卷審查無誤者,解庫手續與撤銷通緝,應同時辦理之,不得因
        等待辦理解庫手續而延緩撤銷通緝,撤銷通緝案件特多時,得集
        中發布撤銷通緝公報,分行各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