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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9
二十九  經通緝之受刑人利用郵政劃撥繳納罰金,於劃撥通知到達後,經
        調卷審查無誤者,解庫手續與撤銷通緝,應同時辦理之,不得因
        等待辦理解庫手續而延緩撤銷通緝,撤銷通緝案件特多時,得集
        中發布撤銷通緝公報,分行各有關機關。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9
二十九  經通緝之受刑人利用郵政劃撥繳納罰金,於劃撥通知到達後,經
        調卷審查無誤者,解庫手續與撤銷通緝,應同時辦理之,不得因
        等待辦理解庫手續而延緩撤銷通緝,撤銷通緝案件特多時,得集
        中發布撤銷通緝公報,分行各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