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29 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
費用,依實支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