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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29 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
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9 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
費用,依實支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