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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29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
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