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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9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
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29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
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
  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