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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8 條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
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
繕校人員持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