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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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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28
廿八、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器 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員如 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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