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28
廿八、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器
      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員如
      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