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八、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器 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員如 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
二十八 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 器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 員如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