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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28
廿八、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器
      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員如
      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8
廿八、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器
      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員如
      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8
二十八  辦理選舉查察人員之出差費、加班費、值日費及辦理案件所需之
        器材與交通工具等,由檢察機關、調查局或警政署負責。檢察人
        員如有必要並得停止分辦本職案件。